個人可成技術轉移主體
據了解,在首次審議條例草案時,有委員提出《草案》第二章對技術轉移主體的多元性規(guī)定得不夠明確,只是突出了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經研究,雖然在實踐中產生技術的主體主要是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但是技術轉移主體還應當包括企業(yè)和個人等。因此,本次二審稿在第二章中增加一條——“本條例所稱技術轉移主體包括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yè)、技術轉移機構以及個人等”。個人將擁有技術轉移主體資格。
同時,二審稿增加了“鼓勵科技孵化器設立技術轉移平臺,為初創(chuàng)科技企業(yè)提供技術集成、中間試驗等服務,促進技術轉移”的內容。
而作為技術轉移的支撐,二審稿還特別細化了“技術轉移公共服務平臺”的內容,增強操作性——明確加強技術轉移公共服務平臺及其載體建設,為技術轉移提供中試熟化、技術集成與運營、技術交易與投融資、信息資源與協作途徑等公共服務,提高技術轉移能力。技術轉移公共服務平臺以政府財政和社會資金所建設的不同層次的平臺資源為基礎,以信息化網絡為手段,合理整合、有機調配,建立聯動與共享工作機制,形成技術轉移公共服務平臺體系。
二審稿還特別加大了對技術轉移人才培養(yǎng)和吸引的力度——提出“市政府應當完善培養(yǎng)和引進技術轉移人才的政策措施,為技術轉移人才在居留和出入境、安居、子女入學、配偶安置等方面提供便利條件。市科技部門應當指導技術轉移促進機構建立技術轉移人才培訓機制,設立培訓機構,定期培養(yǎng)技術轉移人才”等。
讓創(chuàng)新要素快速流動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渤表示,相對于科技成果轉化,技術轉移致力于改變單一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將現有科技成果向企業(yè)轉讓的情形,立足于市場需求,與企業(yè)共同開展針對性的研發(fā)活動,實現知識創(chuàng)新能力和技術創(chuàng)新能力的有效結合。同時,更加注重技術轉移體制機制建設,通過營造技術創(chuàng)新相關要素快速流動的有利環(huán)境,構建有效服務于企業(yè)自主創(chuàng)新的新型技術轉移服務體系。